第19部分(2/2)
这时大娘已把协议交给了墙索卫。
莫默忙凑近去看。
陈述红这时候好像忘了跟莫默有过结,手按着莫默的肩膀又大声念了出来
协议书
甲方和都镇公安局
乙方任仁琦
我们双方友好谈判,根据自愿的原则,针对任仁琦的丈夫林透伙和大儿子林启亮、二儿子林萌元偷偷换掉和都镇镇政府、镇委牌子的罪行以及畏罪自杀、畏罪潜逃的事件,甲方和都镇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精神,出于同情,在任仁琦和她的两个媳妇的死缠滥打下,经研究同意签订这份协议。协议内容为下面
一、甲方同意不立案侦察林透伙、林启亮、林萌元的反党反政府的反革命罪行。乙方同意不吵闹林透伙死亡的事,林启亮、林萌元重伤的事。
二、乙方承认丈夫林透伙和儿子林启亮、林萌元是反革命分子。林透伙的死亡是畏罪自杀,林启亮和林萌元的重伤是因为他们畏罪潜逃摔的。
三、乙方承认甲方是宽大处理。按照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的原则,乙方认罪态度非常好,甲方研究决定,破例给她们现金五千块的奖励。奖励可以作为林伙透的火化费,林启亮和林萌元的治伤费。
四、为减轻乙方的负担,甲方同意专门派人,去帮她们把林透伙的尸体送到火化场去火化,协议签了,就去办,体现我们甲方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。
五、甲方同意乙方不跟任何人说这件事的请求。甲乙两方大家都不能说。
六、甲方同意乙方不上告的请求。乙方如果上告,就要还回来五千块钱,赔偿火化费200块,运送费50块,人工费100块,合计350块。总计5350块。
七、本协议一式两份。甲方乙方各拿一份。都有法律的效力。
八、本协议自2000年9月14日起有效。
甲方(和都公安局盖了公章)乙方(任仁琦非常漂亮的签名和三个手印)